东吴大学法学院(以下简称东吴法学院)是美国的律师和传教士、当时在东吴大学教授政治学的查尔斯?兰金(Charles W. Rankin)于1915年在上海创立的,时称东吴法律专科。
换言之,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和优势,可以更大程度地激发出社会组织活力,更高效、更持续地发展志愿服务事业,稳健地推动社会发展、社会民主、社会和谐六是规定志愿服务管理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例如明确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管理组织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
换言之,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和优势,可以更大程度地激发出社会组织活力,更高效、更持续地发展志愿服务事业,稳健地推动社会发展、社会民主、社会和谐。莫于川,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具有地方立法权的49个较大的市(包括22个省会城市、5个自治区首府、18个国务院特批的较大的市、4个经济特区所在的市),已制定志愿服务地方立法的有20个,占40%,其中地方性法规18个,占已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的90%。它们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随后再配套出台实施办法,这既能符合中国国情、满足实务需求,也符合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世界潮流。认真挖掘自身既往实践经验,同时理性选择借鉴他人经验,我们可在现有基础上创新出具有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理论和制度体系。
据统计,在我国志愿服务领域,截至2014年年底,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31个省级行政区域中,已制定志愿服务地方立法的有20个,占64%,其中地方性法规19个,占已有省级行政区域地方立法的95%。二是明确志愿服务的基本法律问题,如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的概念以及志愿服务活动性质等争议较大且事关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基本问题。日本之所以将检察官定位为行政官,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日本检察机关在组织上隶属于法务省,法务省本身属行政机关序列,其行政首长法务大臣名义上是检察体系的上司和领导,享有对检察官的一般指令权和对检察总长的个案指令权即所谓外部指令权
这也是日本检察制度历来最为人诟病之处。造船疑案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发生的著名弊案。正因为如此,日本关于检察官履职行权的相关法律如《检察厅法》《刑事诉讼法》中授权的对象都是检察官,而非检察首长。这一弊端在日本战后的造船疑案中体现得最为充分。
该案的发生动摇了日本战后的政治舞台,更使日本检察官的政治廉洁性产生伤痕,并在日本检察史上留下了所谓检察官屈服于政治的污点。作为检察权的主体,日本每个检察官,都有行使检察权的资格和权限,而不是只有检察厅首长即检察总长或检察长才有这种权限。
换言之,在检察权欠缺独立性的情况下,审判权也难以独善其身。必须说明的是,日本的检察机关分为四类: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区检察厅,其首长分别称为检事总长、检事长、检事正和首席检察官,为了行文的方便,本文按照中文的习惯,将检事总长称为检察总长,将检事长、检事正和首席检察官统称为检察长,但其间差异,读者诸君不可不察。日本之所以将检察官定位为行政官,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日本检察机关在组织上隶属于法务省,法务省本身属行政机关序列,其行政首长法务大臣名义上是检察体系的上司和领导,享有对检察官的一般指令权和对检察总长的个案指令权即所谓外部指令权。即检察官与法官、检察事务与法院的审判事务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检察官独立于法院之外行使职权。
根据日本《检察厅法》第7条至第13条的规定,检察首长对所属检察官享有指挥监督权以及职务收取、移转权即所谓内部指令权。然而,检察官的职务权限包括侦查、起诉和执行,这些职权本身与司法权(即法官的审判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方面,检察官的职权与法官的审判权在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达成刑事司法任务、实现国家刑罚权。为便于检察官行使侦查、起诉和执行等法定职权,并发挥监督、制衡法院的功能,检察机关在机关组织上必须配合法院的审级与管辖而设置,从而形成审、检平行对等的司法格局。因为,日本的法务大臣作为法务省的首长,是典型的政务官,系内阁之成员,与政府同进退,其行事准则与检察官不同,如果容忍法务大臣以个案指令权干预检察业务的处理,可能导致法务大臣基于政治利益考虑而借个案指令权干预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日本的检察官制度在历史上曾对东亚国家和地区产生过较大影响,部分检察制度设计如检察官的半独立地位、特搜部制度、检察官俸给表制度等皆独具特色,至今仍是各国检察制度改革发展中竞相仿效的样本。之所以称检察官而非检察厅为独任制官厅,是因为在日本,检察权的行使属于每个检察官的权限,每个检察官都是以自己个人的名义而不是以检察总长或检察长辅助者的名义来履职行权的。
二是日本检察机关内部奉行上命下从、上下一体的检察一体原则,检察总长对全体检察官、上级检察首长对其所属检察官享有指挥监督权及职务收取、移转权即所谓内部指令权。即使处于上级的指挥监督之下,行使检察权的权限仍然由各个检察官自己掌握,因此,日本检察官的职务独立性并不因上级的内部指令权而有所动摇,相反,上级检察首长的内部指令权必须与日本检察官的职务独立性相协调。
但是,目前理论界对于日本检察官的半独立地位存在一些误解,本文拟对此展开简要的介绍和评析,以正视听。然而,绝不能因为日本检察官处于受上级检察首长指挥、监督的地位,就否认日本检察官的独立性。实际上,在日本,检察一体原则始终是以检察官职务的独立性为前提的,日本检察官对于检察事务(案件)独立负责的主体地位,始终受到尊重。是故,检察权之运行,并非如审判权之运行采取合议制,而是采取上令下达、上命下从制。日本检察官的职责权限直接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而非检察首长的授权,因而,在履行职权时,检察官始终处于自主决定、独立负责的地位,而非唯检察首长之命是从的传声筒或检察首长的手足。另一方面,审判权的启动依赖于检察官,在不告不理的原则下,检察官事实上起着审判入口的把关作用,检察官未起诉的案件法官无法审判,而检察官起诉的案件法官则必须审判。
或许正是基于对造船疑案的检讨,在该案之后,虽然日本《检察厅法》第14条仍然保留了法务大臣的个案指令权,但法务大臣却未再行使过个案指令权,使得第14条逐渐成为一项睡眠条款,而这显然有利于日本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也是日本检察官职务独立性进一步增强的体现。日本检察官的半独立地位,首先体现为法务大臣外部指令权的限制。
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上,上级检察首长往往更尊重一线办案检察官的意见,轻易不会启动指挥监督权,即使上级检察首长与下级检察官之间就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分歧意见,上级检察首长也主要是通过沟通、劝告、说服的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共识,而不是简单地硬性要求下级检察官服从自己。对此,日本理论界有所谓车轮理论,即将独立行使的检察权与审判权比作车之两轮,欠缺其中之一,均无法确保刑事司法机制的健全运作。
为此,日本通过《检察厅法》《检察官俸给法》等法律建立起确保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包括:职务的独立性、身份保障、适格审查制、退休制度以及薪俸表制度。所谓一般指令权,是指法务大臣基于统一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等政策性目的,有权对检察官发布训示、命令或通知并要求全体检察官遵行不悖。
该案的发生,在日本国会引起在野党的大加挞伐,法务大臣犬养健最终被迫辞职。作为独任制的官厅,日本检察官是当然的独立办案主体,所谓独立的办案主体,是指检察官独立承办案件、独立决定案件并独立承担责任。例如,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应当在起诉书上签署自己的名字,而在提起上诉以及执行刑罚等职权行使中,也都是由承办检察官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而非以机关首长即检察长的名义或者检察长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因此,在日本,每位检察官都是履行检察职权、执行检察事务的独立单位,每一个检察官都是独任制的官厅。
独任制官厅 作为广义上的司法官,日本检察官在履行职权时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因而被称作独任制官厅。这就使得日本的检察官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与法官一样的司法官属性,被称为广义的司法官或准司法官。
检察官是独立的办案主体。所谓个案指令权,是指法务大臣有权针对具体个案的处理而对检察总长发布指令。
日本检察官的独任制官厅地位,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检察权的主体是检察官而非检察首长。上述行政化的隶属关系和组织体系,使得日本检察官欠缺实质上的司法独立性,与法官在性质上迥然有别,检察官因此被定位为行政官,而非司法官宪。
由于检察总长系日本检察机关的最高首长,法务大臣有权就个案处理对检察总长进行指挥监督,也就意味着法务大臣可以借由指挥检察总长而间接指挥全体检察官。此外,法官的裁判一旦生效确定,裁判内容的实现即执行也依赖于检察官。正是因为检察官的职权与法官的审判权密不可分,一旦检察官无法独立行使职权,必将波及审判权,造成司法的不公。这被视为是日本检察官司法属性的集中体现,因为,在采取首长负责制的一般行政领域中,只有居于行政组织顶点的机关首长才处于独立负责的地位,而在日本检察机关内部,每个检察官都处于这种自主决定、独立负责的地位,这正是日本检察官司法官属性的反映。
根据日本《检察厅法》第14条的规定,法务大臣就侦查、公诉及裁判执行等检察事务有一般之指挥监督权,但对检察个案之调查或处分,仅得指挥检察总长。战后,随着1947年日本《检察厅法》的颁布实施,改审检合署制为审检分立制,即将检察机关附置于法院改为两者对置。
是故,检察机关在组织上属行政之一环。审检分立制 日本在二战前曾采审检合署制,即将检察机关附置于法院(裁判所)。
如果沟通说服无效,双方各执己见、难以达成共识,上级检察首长一般也不会直接行使指挥监督权,强行要求下级检察官改变自己的意见,而是会启动职务收取权或移转权,将案件收回由自己承办或转交其他检察官承办,以此体现对检察官职务独立性的尊重。在日本,检察机关的机关设置系根据法院的审级由上到下分为四类: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区检察厅,并分别对应于法院系统的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家庭裁判所、简易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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